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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租赁企业存量委托房源,应缴交风险防控金30%

来源:房掌柜  整理 南通房掌柜  2020-08-18 09:26:52
[摘要]“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对2020年新增委托房源,应将对应房源的风险防控金缴交到位;对存量委托房源,应缴交风险防控金30%,剩余风险防控金缴纳时间按规定顺延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1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称,2020年9月30日前,“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对2020年新增委托房源,应将对应房源的风险防控金缴交到位;对存量委托房源,应缴交风险防控金30%,剩余风险防控金缴纳时间按规定顺延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解读称,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住房租赁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有效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适当延迟《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针对租赁住房企业的资金监管开展、风险防控金缴交时间,更有利于降低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租客、房东权益,促进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共包括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风险防控金缴交、行政管理等三个方面,明确了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风险防控金缴交的时间及未落实资金监管工作的处理措施。

  一是明确自2020年8月3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是明确2020年9月30日前,“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对2020年新增委托房源,应将对应房源的风险防控金缴交到位,对存量委托房源,应缴交风险防控金30%,剩余风险防控金缴纳时间按规定顺延执行。

  三是明确对未按本规定做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企业,将按《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十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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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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