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方光是澄迈县老城镇潭池村民委员会美且村民小组的一名村民,为生计需要他承包了村里的30多亩土地用于种植绿化的景观树,但当地政府在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即准许软件园等项目进场开工,毁坏了他辛辛苦苦种植的近万株景观树和水井,给他造成了巨大损失。在交涉近1年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方光无奈将澄迈县政府诉至法院。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澄迈县政府征收美且村集体土地,未给土地合法使用人林方光进行青苗补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中有关征地青苗补偿的规定。
终审判决仍判政府应予补偿
此前,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澄迈县政府在征用林方光具有合法使用权土地没有按照国家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澄迈县政府对林方光具有合法使用权的3.4亩土地上所种植的景观树木,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2009)41号】《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规定给予补偿。
在这一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高院审理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的12块地中,有6块土地处于澄迈县政府于2006年以换发换地权益证书收回的732.51亩国有土地之中;有2块土地属于澄迈县政府2001年无偿回收海口市物资供应公司的246.3亩国有土地之中。该8块土地均为国有土地。林方光在国有土地上种植景观树木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合法使用权,澄迈县政府对该8块土地上的树木未给予林方光补偿并未违法。
林方光主张其在固有土地上种植系复耕或租赁,应受法律保护。根据1999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回的闲置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收回的国有闲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因此,闲置土地的复耕需要政府组织。林方光关于其种植系复耕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澄迈县政府认定林方光对于上述8块土地没有合法使用权,对其不予补偿并无不当。
剩余的4块土地属于美且村集体土地,之前未被征收。根据林方光提供的其本人和其父亲林日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的记载,其二人在涉案土地上的合法承包面积总计为3.4亩,超出部分林方光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使用权。澄迈县政府征收美且村集体土地,未给土地合法使用人林方光进行青苗补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中有关征地青苗补偿的规定。
海南高院在2015年1月7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以林方光和澄迈县政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海南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当事人称法院采信虚假证据
尽管通过诉讼为自己争取到了一定补偿,但林方光却仍高兴不起来。他对记者说,澄迈县政府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政府存量建设用地界线位置图》(以下简称红线图),是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14年5月19日自行伪造的(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具备制作红线图的法律资格),并非原始征地红线图,该红线图上加盖的是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公章,而非澄迈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公章。该伪造的红线图有两块土地,一块是原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于1988年征用美且村的732.51亩土地,另一块是原海口物资公司于1992年征用玉楼村的246.3亩土地,两块地标注的位置、范围和面积都是新伪造的,与《征地协议书》等本案其它证据相互矛盾。其中原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用地范围与当时实际征地范围不符,经海南昊天测绘有限公司测绘,伪造的红线图面积远超732.51亩;其中原海口物资公司用地246.3亩,根据澄迈县政府提供的澄府函【2001】160号《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无偿收回海口物资公司246.3亩国有建设土地的决定》,该宗地是在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旁,但老城管委会伪造红线图上该宗地则位于距离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南很远的地方。另外,原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用地和海口物资公司用地竟然有部分土地是重叠交叉的,不符合常理,明显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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