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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房预售条件将提高,二手房规范挂牌行为

来源:房掌柜  综合 南通房掌柜  2020-09-21 09:35:05
[摘要]明确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完善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加强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监管;在二手房交易方面,明确完善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机制

  为坚持和贯彻房住不炒基本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就《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九章108条。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明确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完善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加强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监管;在二手房交易方面,明确完善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并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在房屋租赁方面要求加强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实名租赁、建立租赁租金监管制度等。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方面,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处罚力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办法》在明确规定房产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可采取约谈、责令改正、暂停网签措施的基础上,遵循上位法的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房地产市场各类主体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十万至五十万不等。

  两万多字的《征求意见稿》里,记者梳理了几点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

  新房方面:预售条件提高了

  预售条件提高: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经市、区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等8项条例。

  禁止内部认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

  禁止捂盘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禁止夸大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公示精装修商品房所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禁止价格违法行为: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未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截留房源;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引发市场恐慌;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等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严格禁止。

  二手房方面:规范挂牌行为

  在完善房地产经纪管理方面:

  1、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将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地址、人员等信息进行备案,主管部门可对备案的分支机构信息进行抽检核查。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信息变更或者机构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3、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或者使用他人商标的,应当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在显著位置公示各方对消费者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4、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挂牌行为。委托人委托挂牌的房地产价格明显超过该房地产所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该房源。

  同时,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

  1、完善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对存量商品房项目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提醒告诫;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市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全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信息,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3、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报送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存量商品房买卖、租赁挂牌和成交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完善房地产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根据我市有关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的规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行为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目录,向社会公示并推送给市公共信用机构,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5、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多部门联动机制。在明晰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基础上,按照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原则,补充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银行监管、互联网管理以及税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租赁方面: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1、加强租赁房屋管理。一是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符合国家住房建设部门有关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控制标准;二是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2、实行实名租赁。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房屋来源的材料。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

  3、实行租赁合同备案和租赁信息申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以下简称历史违建)建筑面临无法登记备案问题。为此,《办法》建立租赁合同备案和房屋租赁信息申报并行制度。属于合法产权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无法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实行租赁信息申报制度,解决历史违建等房屋租赁的备案管理问题。

  4、建立房屋租赁行业监管制度。一是在本市开展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租赁业务,并自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企业备案。自然人转租房屋间数达到10间及以上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备案。二是规范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建立房屋租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实施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金融性行为。

  5、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开展住房出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监管账户设立与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应当明确资金用途、提取方式、提取额度、留存比例等内容。商业银行不按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拨付资金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租赁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银行监管等部门另行制定。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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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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